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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2024-05-06 22:37 张屹濠  审核人:

【党建引领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政策解读(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01第四十五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02第四十六条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03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04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编辑|孙梦伟

统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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